宁夏机构编制网欢迎您
2011年7月18日 星期一 返回主站 |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编办概况>办事指南
办理机构、编制审批事项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21-05-07

凡涉及机构设置、撤销、调整及编制、职数增减或调整等机构编制事项,须专题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动议。部门党组(党委)动议机构编制调整事项应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论证,在与自治区党委编办业务处深入沟通的基础上,召开党组(党委)会议集体研究。

(二)受理。部门以党组(党委)名义向自治区党委编办正式行文,提交机构编制事项申请及相关材料。自治区党委编办综合处签收后,按程序送主任、分管副主任签批。 

(三)论证。业务处按照主任、分管副主任批办意见对部门申请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副主任、主任。 

(四)审议。经主任、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承办业务处向主任办公会汇报部门申请事项、论证情况、处理意见及理由,集体审议决定申请事项。 

(五)审批。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属自治区党委编办批准的事项,由业务处拟文、综合处核稿,报分管副主任审签、主任签发;需报中央编办、自治区党委或编委审批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原文链接:
责任编辑:王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