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编制审批事项
凡涉及机构设置、撤销、调整及编制、职数增减或调整等机构编制事项,须专题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动议。部门党组(党委)动议机构编制调整事项应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论证,在与自治区党委编办业务处深入沟通的基础上,召开党组(党委)会议集体研究。
(二)受理。部门以党组(党委)名义向自治区党委编办正式行文,提交机构编制事项申请及相关材料。自治区党委编办综合处签收后,按程序送主任、分管副主任签批。
(三)论证。业务处按照主任、分管副主任批办意见对部门申请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副主任、主任。
(四)审议。经主任、分管副主任同意后,承办业务处向主任办公会汇报部门申请事项、论证情况、处理意见及理由,集体审议决定申请事项。
(五)审批。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属自治区党委编办批准的事项,由业务处拟文、综合处核稿,报分管副主任审签、主任签发;需报中央编办、自治区党委或编委审批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篇:
办理事业单位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