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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履行情况自查报告
作者: Admin 文章来源: 宁夏机构编制网 更新时间: 2016-08-29

      一、职责落实情况

      卫生计生委“三定”规定中,主要职责有17项,落实情况如下: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卫生计生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目标、规划;拟订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和回族医药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协调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一是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地方性法规5部、自治区政府规章5部、自治区党委政府规范性文件12部、卫生计生部门规范性文件46部。现行有效的卫生计生法律法规共计181部,其中:行政处罚条款174项、行政许可22项、行政强制10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检查20项、其他行政权力11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配套制定行政裁量权公示制度、重大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制度、行政裁量权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处罚听政规则等10项法制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二是拟订发展规划和资源配置规划。编制《宁夏卫生计生事业和人口均衡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1个总体规划和《医疗卫生机构设施布局及空间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宁夏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宁夏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宁夏中医药(回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宁夏卫生计生信息化“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宁夏卫生计生人才与科技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疾病预防控制“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宁夏妇幼健康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8个专业规划。三是推进医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战略目标、规划,组织开展“十二五”医改规划中期评估工作,起草“十三五”医改规划框架,拟定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制定出台了《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补偿办法》、《县级公立医院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意见》、《县域内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4+4”配套政策文件;稳步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我区银川市、吴忠市、石嘴山市、固原市、中卫市分别被列为第二批、三批、四批国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实现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全覆盖;2016年5月被国家批准为第二批省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省份。四是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先后完成了《宁夏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报告》、《宁夏卫生计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研究框架》、《宁夏卫生资源配置现状研究报告》等报告,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组织实施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开展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职业病等防治;组织和指导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上报、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一是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印发了《自治区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自治区防治地方病“十二五”规划》、《宁夏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部门联合制定了《宁夏防治包虫病行动计划(2010-2015年)》、《2006-2015年宁夏重点寄生虫病防治规划》,转发了《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0-2015年》。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100%。二是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全区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健全、网络完善,共有预防接种单位2711个,预防接种人员3842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乡为单位报告接种率均在90%以上。三是开展地方病防治。重新修订了宁夏碘缺乏病、饮水型地方性氟砷中毒监测方案,制定下发《宁夏无碘食盐管理办法》。实现以省为单位合格碘盐食用率连续3年保持在90%以上,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改水率达到88.46%,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病区改水率达到97.22%,饮茶型地方性氟中毒人群摄氟水平逐步降低。四是开展慢性病防治。启动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工作,目前,共创建自治区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10个,国家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4个。扩大癫痫治疗管理范围,以省为单位实现癫痫防治管理全覆盖。认真组织实施中央专项慢性病防治相关项目,年度任务完成率100%。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对发现管理高血压、Ⅱ型糖尿病患者进行了规范管理。五是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上报、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印发了《卫生应急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制(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中东呼吸综合征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等11个应急预案。开展“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创建国家级示范县(市、区)2个、自治区级示范县(市、区)6个。组织选拔7名专业人员参加国家卫生计生委应急办主办的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突发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全国技能竞赛,分获传染病、中毒竞赛组第三名。建立全区传染病自动预警系统,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率达到100%。自治区、市、县三级全面开展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积极推进全区120急救网络一体化建设,实现统一调度、指挥。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和监督;组织拟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一是组织全区各级监督执法机构全力做好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公共场所、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医疗和血液安全、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等监督执法工作,2015年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它措施案件794件,罚款81.98万元,经常性综合监督覆盖率达99.58%。二是依法完成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会同自治区经信委、商务厅、质监局、食品药监局、粮食局等部门制定监测方案,全区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实现全覆盖。召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报告会议,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情况,分析研判我区食品安全风险因素,为制定食品安全管理政策和有效监管提供技术依据。组织卫生监督和疾控机构开展现场调查、专家咨询和检验验证,跟踪评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项,清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13项,审核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419件。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一是指导全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先后出台了《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政策文件,开展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群众满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活动。二是完善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认真贯彻《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加大注册乡村医生的培训力度,加快乡村医生学历教育,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管理制度,加强乡村医生绩效考核。三是指导全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编制资源,满足妇女儿童健康需求,推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印发《关于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开展了全区计划生育工作专项督查和调研,重点督查了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情况以及政府机构改革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四是拟订并实施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持续实施《国家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和《宁夏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开展妇幼健康优质服务示范工程建设,全面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五)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和资格管理;拟订并落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一是拟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县级公立医院现代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宁夏关于加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意见》、《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考核办法》、《宁夏医疗卫生机构履行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试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待政府审议)。组织专家制定二级、三级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标准和细则,准备开展新一轮医院等级评审。开展“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活动。委托宁夏医药卫生管理学会组织专家,严格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校验、医疗机构登记验收、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等管理工作。会同自治区综治办、公安厅等部门启动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运行良好,全区201家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医疗责任险,上半年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197件,结案率为77.66%,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继续开展血液集中化检测,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加强合理用血管理,临床成份输血比例达到98%。二是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和资格管理。完成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及通过考试考生的医师资格证书制证及发放工作。三是实施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四是推行新型护理模式(香港)试点工作。在盐池县召开了全区推行新型护理模式(香港)试点工作启动会,下发了《推行新型护理模式(香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推行新型护理模式(香港)试点工作评价指标》,邀请香港护理专家举办了专题讲座并深入试点医院进行了调研指导,促进试点工作深入开展。

      (六)拟订扶持促进中医药(回医药)发展的办法和措施,提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保健、科研机构的政策建议。

      一是拟订扶持促进中医药 (回医药)发展的办法和措施。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实施方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办法》、《回医科建设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医学习中医人员执业行为管理的暂行规定》。启动回医执业医师考试调研论证工作和回医适宜技术目录和回药基本目录的制定工作。编制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二是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机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办法》对社会机构举办中医机构提出了鼓励政策,拓宽了中医机构范围。2014-2015年,共设置审批了2所民营中医医院。制定了《关于推进零售药店设置中医坐堂诊所工作的通知》,出台鼓励有资质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自治区级名中医在药品零售药店开设中医坐堂诊所政策措施。

      (七)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

      一是扎实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拟定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4+4”政策框架。稳步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着力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稳步推进取消药品加成工作,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逐步完善公立医院财政投入机制,启动居民健康卡和智慧医疗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推行总额控制下按病种分值结算方式改革或按人头总额预付包干结算方式改革。二是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落实基层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使用相关政策,深入推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加强药品“三统一”政策执行,推进公立医院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建立药品统一配送机制,全面开展药品网上交易。

      (八)研究提出完善生育政策的建议;监测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实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指导市、县 (区)计划生育工作。

      一是完善出生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研究提出完善生育政策的建议。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作为抓手,设定人口出生率、出生政策符合率等监测预警指标,全面加强出生人口统计分析,掌握政策执行进展,准确预测生育政策调整对人口自然变动的影响,为单独两孩政策全面评估和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提供参考依据。二是实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认真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2015年国家评估宁夏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2,“十二五”期间下降了1.86个百分点,基本完成了“十二五”期间国家下达的任务,有效地促进了我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九)负责组织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并实施。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家庭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的衔接机制。

      一是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并实施。提高“少生快富”工程奖励资金标准。目前,累计参加“少生快富”工程有58536户,兑现奖励资金2.1亿元;实施“少生快富”工程独生子女户、纯女户提前奖扶。目前,累计有2.9万多人受益,兑现奖励资金3433.92万元。二是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机制,实施“少生快富”工程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2007---2014年以来,有423户得到扶助,兑现扶助金228.6万元,有102户纳入当地农村低保救助。三是协调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家庭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的衔接机制。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优待政策。落实“少生快富”工程“一本通”制度,自治区将“一本通”制度落实纳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部门考核,推进齐抓共管机制的落实。实施“少生快富”千户示范工程创建工作,自治区每年安排扶贫资金500万元,开展“少生快富”千户示范创建工作。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追踪调查,完成了全区300户家庭发展调查任务。

      (十)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一是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与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二是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完善优化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相关统计功能,提高个案信息完整率和准确率。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工作,对4000名流入人口开展调查。开展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案例征集活动。

      (十一)负责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参与自治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依法开展统计调查。

      一是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制定《宁夏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条件标准》、《远程医疗第三方运营机构准入标准》、《远程医疗第三方运营保障工作规范》、《远程医疗服务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远程医疗业务操作流程及工作规范》、《远程医疗病历数据使用及管理规范》、《远程医疗系统安全及患者隐私保护管理办法》、《远程医疗教育管理规范》、《宁夏卫生云建设规划方案》、《宁夏公共服务卡(居民健康卡)建设方案和设计方案》等各类方案完善信息化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信息化的融合工作。完成居民健康卡卡管和密管平台的招标、安装任务等信息化建设任务。二是参与自治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基本建成我区“264112”人口健康信息建设框架体系,积极改善人口信息化平台运行环境,提高数据库应用能力。

      (十二)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科研及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人才培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一是制定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科研及人才队伍建设。按照《自治区医药卫生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要求,制定卫生计生“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科技教育规划、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培养440名全科医生和3000名村医大专生充实到基层医疗单位,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单位诊疗水平。做好免费订单定向本科生培养工作,通过和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编办等部门沟通,落实了2015年首届农村免费订单定向医学生的事业编制。二是做好卫生计生系统科研工作和科技惠民计划。组织各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积极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自治区科技惠民、自治区科技项目,每年申请立项百余项,申请资助资金近千万。组织卫生计生系统开展重点科研课题立项,每年立项科研课题80项。三是落实京宁、沪宁、闽宁医疗卫生合作项目,加强对外交流合作,通过挂职、进修等形式,开展对医院管理者和医务人员的培训。结合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和“走进西部”培训项目,培养高素质人才,打造专业团队,形成技术梯队。四是做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制定《宁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按照要求组织开展了2014年、2015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医生招录、培养工作,目前共有653名学生正在参加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工作。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每年审批各级医疗卫生保健单位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500余项,完成率80%。

      (十三)负责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涉医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卫生、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是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制定《宁夏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年)》,建立综合监督工作协调制度,开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精神卫生法》等6部法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13部行政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卫生计生行业依法行政和依法执业。二是组织查处重大涉医违法行为,安排部署开展公共场所等6项重点监督检查和生活美容场所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等4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计划生育专项监督检查和法律法规落实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为期两年的全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共监督检查各类医疗机构7638户次,查处无证行医205户次,行政处罚188户次,罚款168户次,罚款金额47.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39万元。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8件,追究刑事责任2人。三是组织实施卫生、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对2015年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进行全面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一并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考核,实行党政、部门和卫生计生三线考核,科学设置考核指标,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组织实施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一是负责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开办电视栏目《医生到你身边》、广播栏目《健康你我他》,启动移动健康服务平台;开通卫生计生视频专区;开展“最美乡村医生,最美健康卫士”评选活动、“丝绸之路.健康行走进宁夏”活动、“全区健康知识百题竞赛”活动。指导各地广泛开展“世界卫生日”、“世界无烟日”活动,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工作。积极落实《健康宁夏行动规划(2013-2020年)》和《2013-2015年实施方案》,印发《2015年健康宁夏行动工作要点》,广泛开展健康教育与促进。二是组织实施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向贝宁派驻医疗队,自1978年至今已19批,共计派驻441人。2015年,组建第20批援贝宁医疗队,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援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以“弘扬丝路精神,深化中阿合作”为主题,举办首届中阿卫生合作论坛,搭建与阿拉伯国家卫生合作渠道。举办香港护理学会宁夏行活动,建立香港护理模式,有力促进宁港护理技术交流与协作。

      (十五)负责自治区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和自治区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医疗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要宾客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完成保健对象和自治区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医疗管理工作。截止2015年7月,全年共完成送医巡诊2500人次,健康体检120人次,常规胃肠镜检查43人次,临床诊治400人次,住院治疗30人次,提供综合保健7000人次。全年完成体检5958人次,完成重大任务医疗安全保障16次,派出医疗安全保障人员30批次,保障人数4000余人次。

      (十六)承担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一是承担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体工作。拟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的意见》,《自治区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自治区“爱国卫生日”活动实施方案》等一系列配套文件,以及8类25项具体工作措施和5项保障措施。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和卫生乡镇创建评审、农村改厕改水、病媒生物防制等爱国卫生工作。二是承担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医改工作部署,扎实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城市公立医院及省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十七)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是2015年,第二届中阿博览会确定了“164”活动框架,中阿卫生合作论坛作为“6”项会议类论坛确定为本届博览会重大活动之一。9月10日-12日,以“加强医药技术合作,推动卫生事业发展”为主题,举办开幕式及主旨演讲、卫生合作研讨会、4场学术交流、健康产业博览会四大板块”活动。探索建立中国与阿盟各国在卫生资源互动、重大公共卫生信息互通、医疗卫生人才交流等多边协作机制,签署医疗卫生合作协议,推进中医药、民族医药借助丝绸之路经济带发展战略走出去。二是举办北京中医药专家第三次宁夏行活动,开展中医药学术交流、专业讲座、人员培训和疑难杂症诊疗会诊等系列活动,深化点对点对口支援,推动我区中医药事业发展。三是举办2016中阿博览会走进埃及“医疗绿色健康行”活动。5月30日至6月1日,在埃及及开罗举办中国中医药(回医药)展览、中埃医疗卫生合作研讨会、中阿医疗合作发展联盟2016年年会,进一步推动中阿、中埃医疗卫生务实合作。

      二、职能转变情况

      (一)取消职责

      1.取消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国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2.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积极探索公立医院改革,制订《宁夏县级公立医院现代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3.取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全区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分类合并,将原有的38项行政许可项目压缩到22项。承接国家卫生计生委下放的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行政审批1项。截至目前,自治区本级审批项目保留17项。

      (二)下放职责

      1.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下放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委托直属事业单位宁夏医药卫生管理学会,开展医疗机构的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校验、医疗机构登记验收、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等工作。

      2.将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审批项目下放到市、县(区)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14家公共场所企业按属地移交银川市,由银川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整合职责

      1.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成立医改处,主要承担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

      2.将原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发改委移交相关资料、文件、数据库;与发改委联合编制《宁夏人口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

      (四)增加职责

      1.增加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增加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行政审批职责。制定《宁夏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由自治区政务大厅卫生计生委窗口受理输配水管材、水处理材料和水处理剂三类涉水产品审批,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现场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截止目前,共许可审批50家涉水产品生产企业。

      2.增加港、澳、台投资者在宁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职责。目前无港澳台投资者申请在宁设置独资医院。

      3.组织开展我区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一是组织开展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工作。拟定《自治区城乡环境卫生整洁实施方案(2015-2020年)》,持续开展全区城乡环境整洁行动。落实“优美环境  洁净城乡”、“宁夏美丽乡村建设”等综合整治行动;严格国家级卫生城镇创建和巩固,完成银川市和青铜峡市国家卫生城市自治区级复审工作,加快国家级卫生城市创建步伐,有序推进自治区级卫生城镇创建。截止2014年底,全区共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2个、国家级卫生县城3个;建成自治区级卫生城市6个、卫生县城(区)13个、卫生乡镇5个,待命名自治区级卫生乡镇27个、卫生村70个。二是组织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单位评选。计划生育指导处承担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示范单位评估内容和指标的确定以及评审评价等工作。

      (五)加强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协调推进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公立医院改革、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拟定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4+4”政策框架,稳定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委托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承担药品供应保障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推进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指导全区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2.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强化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完善出生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为单独两孩政策全面评估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实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促进我区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规范卫生计生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拟订《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和资源配置规划》。制定《宁夏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等办法,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参与自治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通过开办电视栏目、启动移动健康服务平台、开展评选活动等,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健康教育工作。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拟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

      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

      我委共梳理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及其它类行政审批事项共22项,在这22项中,其中:行政许可14项、行政确认3项,其他类1项。调整进入大厅办理的22个事项,已按照自治区政务中心的要求制定了审批流程,新调整的事项后续将全部上自治区政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运行,目前还在调式中。

      自2013年以来,国家明令取消、下放、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已全部按照要求承接、取消、下放、调整,不再列入我委现行的行政审批项目之中。对下放市县的行政职权已通过文件进行了规范,同时将办理资料及相应的证件移交给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政策不清楚、业务不熟悉的宁东管委会等部分市县进行了培训指导。对前来办理已下放事项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了政策解释,与银川市行政审批局就外国医师来我区短期行医行政审批事宜进行了业务对接与指导,并将有关空白证书进行了移交。建立了以卫生监督局为主,其他业务处室为辅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并适当调整了事权,减少人员的工作岗位。

      四、依法行政情况

      (一)加强机关制度建设

      为加强机关制度建设,规范机关管理。我委对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修订,建立完善机关管理制度21项,包括机关工作规范10项、人事管理5项、资产管理3项、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3项。并编印成册,组织机关全体学习,实现机关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设置法规处加强依法行政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将整合后的委机关建设成为职能科学、权责法定、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设立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主要监督落实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承担行政审批、法律咨询等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及清理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法规处结合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裁量权公示制度、自由裁量权审核制度、重大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制度等10项制度,全面规范了卫生计生执法行为,推动卫生计生法制度建设。同时,对部门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全面梳理,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建立权力清单制度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建立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安排部署,我委全面梳理行政职权,共梳理215项职权,经自治区编办、政府法制办审核,自治区公布保留行政权力112项,其中:行政审批职权17项、行政处罚76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确认4项、行政奖励10项、其他类别3项,不列入权力清单55项,划归属地管理48项。

      五、机构编制管理情况

      2014年机构改革时,核定自治区卫生计生委18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行政编制100名。其中:主任1名、党组书记1名,副主任5名(2名副主任分别兼任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保健局局长)、医改办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保健局副局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5名(含保健局内设处室领导职数3名)。实际设置18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实有公务员115人,改革性超编15名,经过一年的自然减员、结构调整,现实有人数99名(含纪检编制3人);实配党组书记1人、主任1人,副主任6名(1名副主任兼任保健局局长)、医改办专职副主任1名(副厅级)、巡视员1名、副巡视员2名;正处级领导干部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保健局副局长1名),副处级领导14名(含保健局内设处室领导2名)。

      在本届政府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大环境下,在委机关人员紧缺和工作任务繁重的问题矛盾之下,我委全面“盘活用好”编制存量,加强内部管理,提升运行效率。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纪律,严格按照“三定”规定要求设置内设机构、配置职责、配备处级领导干部,无超编配备人员、超职数配备干部,无缺位、错位、越位等问题。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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