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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关于公立医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意见的通知
作者: Admin 文章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 2017-08-23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关于公立医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14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编办《关于公立医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公立医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4日

 

 

关于公立医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事业编制挖潜创新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7〕56号)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医改试点工作意见〉及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6〕57号)要求,现就在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专科医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国家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总量控制、备案管理”的原则,创新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管理机制,实行公立医院人员总量管理,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联动机制,强化公益属性,落实财政补助改革政策,激发公立医院活力,为公立医院改革发展提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转变方式,实行人员总量管理。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转变公立医院人员编制管理方式,实行公立医院人员总量管理。公立医院人员总量由原核定的事业编制数和新核准的备案人员数两部分组成,事业编制数继续实行审批管理,备案人员数实行备案管理。自治区属公立三甲医院今后原则上不再占用事业编制补充人员,自然减员空出的事业编制逐步收回并相应增加同等数量的备案人员数,其他公立医院原核定的事业编制原则上继续保留,鼓励有条件的公立医院积极探索保留事业单位性质,收回事业编制,全院实行备案人员数管理。

      (二)统一标准,优化公立医院人员结构。依据自治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确定的公立医院床位配置标准及按标准核定的床位数核定人员总量。其中,自治区属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人员总量按不高于1.5—1.7人/床配备;设区的市属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人员总量按不高于1.5—1.6人/床配备;县(市)属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人员总量按不高于1.4—1.5人/床配备;市辖区属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所人员总量按不高于1.3—1.4人/床配备;各级专科医院人员总量按不高于1.3—1.5人/床配备。对承担医药科研、对外对口援助和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任务重的自治区属公立三甲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1%-3%的比例核增人员总量。公立医院人员总量每两年动态调整一次,不得在核定的人员总量外用人。在核定人员总量内,公立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医师、药剂、医技、护理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配备比例不低于85%,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高于10%,工勤人员不高于5%,逐步实现公立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

      (三)规范程序,严格备案管理制度。各级公立医院根据事业编制及在编人员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及人员总量配备标准和人员结构配比,研究提出备案人员数需求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备案。市、县(区)核准各公立医院的备案人员数须报自治区编办备案。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备案公立医院备案人员数要坚持“一院一策”,统筹考虑公立医院床位、诊疗人次(主要包括门诊急诊人次和住院人次)等具体情况,核准、备案的备案人员数及人员结构比例须同时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四)分类管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机制”。公立医院在编人员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继续实行编制实名制管理;空编补充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公立医院在备案人员数内补充人员应事先提出包括具体岗位、招聘条件、合同期限等内容的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由公立医院面向社会自主公开招聘,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实行合同制管理。

      (五)协调联动,统筹推进岗位设置、薪酬分配和财政管理改革。公立医院在核准的人员总量内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岗位,建立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公立医院薪酬总量核定办法和考核分配办法,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自主进行分配。改革公立医院财政补助方式,将基本支出补助改为项目支出补助,并与公立医院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公立医院事业编制和备案人员数不作为核定财政补助的依据。在编人员及备案人员的工资和各类津补贴以及各项社会保险经费由公立医院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

      (六)完善政策,切实保障备案人员待遇。公立医院对备案人员在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进修培训、薪酬待遇等方面与在编人员同等对待,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并在聘用期内由公立医院参照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水平建立年金制度,缴纳住房公积金。支持公立医院对备案人员探索试行年薪制等多种形式的分配方式,具体由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协商确定。

      三、组织实施

      实行人员总量管理是深化公立医院改革的客观要求,也是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自治区相关部门、市县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公立医院人员总量核准、备案相关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公立医院各项投入、补助改革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公立医院岗位设置、绩效工资核定和备案人员劳动用工备案等工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区域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及时核定、调整公立医院床位,审核公立医院人员总量备案申请,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公立医院做好编制、人事、薪酬改革等工作。各级公立医院要认真执行改革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核定的人员总量和结构比例补充、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健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用人管人机制和内部考核、分配制度,落实备案人员的各项待遇。自治区编办、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改革的统筹和协调,加强政策指导,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对公立医院实行人员总量管理相关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http://www.nx.gov.cn/zwgk/zfxxgkml/wsrk/201710/t20171026_535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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