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工作,破解事业单位法人“注销难”。近日,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就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问题开展业务研讨。
研讨中,登记局认真梳理“应注销未注销”事业单位,逐个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一些事业单位“撤、并、转”,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造成注销要件缺失,难以进行注销登记;二是一些单位被撤销、转制,由于不及时组织资产清算或债务没有清偿,随着时间推移注销登记难度加大,甚至无法注销;三是部分撤销单位规模小,业务简单,在职人员少,单位撤销后就不了了之,无人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四是单位的职能职责并入主管部门或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无人办理法人注销手续;五是因阶段性工作需要而设立,工作任务完成后自然终止,相关人员已回到原单位,无人办理法人注销手续。主要成因:一是注销登记法治意识薄弱。一些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缺乏对依法申办注销登记是法定义务的基本认识,缺乏对履责缺位后果严重性的预估。二是注销登记启动和制约机制不完善。注销登记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在登记管理过程中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同时,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从而造成部分事业单位已被撤销、解散,但法人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仍然存在的情况。三是资产清算程序复杂难以落实。与设立、变更登记相比,注销登记的手续复杂得多,特别是注销登记必备的资产清算工作程序复杂、专业性强、周期较长。如遇到棘手的历史遗留问题没有解决,则清算工作遥遥无期。同时,由于清算费用较高,部分事业单位开展清算时无法正常支付清算费用,造成清算工作难以开展。四是注销登记缺乏有效监督。登记管理机关对撤销事业单位只能指导其进行注销登记,没有一整套有效监督体系来监督,对未依法注销的单位,处罚手段单一,刚性约束不强。
通过研讨,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方向、理清了工作思路,下一步将采取以下措施,着力推进事业单位法人注销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依法申办的自觉性。以举办单位为重点,加强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工作的宣传;编制《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工作指南》,围绕注销登记“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进行重点指导说明;定期举办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培训班,增强法定代表人法律意识;结合日常登记管理、年度报告公示、公示信息抽查等工作,进行政策宣讲,破除部门“重设立轻注销”的思想误区。二是简化优化注销流程,完善相关制度。加大推行简易注销登记力度,对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取消清算报告,不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进一步优化注销前置条件,简化清算程序,对撤销、解散或债权债务没有承接主体的,由举办单位监督法定代表人按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撤销后,应由举办单位牵头组建清算组,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清算,在半年内完成注销登记,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注销的,需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三是优化服务方式,变被动办理为主动服务。对登记管理系统中的事业单位法人进行全面摸排,建立注销台账,按照“一户一策”的原则制定注销工作方案,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不能实施简易注销的,协调举办单位明确责任人员负责承办注销工作;推行“容缺受理”、“容缺办理”机制,由举办单位出具相关证明,以证明材料替代缺失资料;在党政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之时,把改革与法人注销工作同谋划、同推进、同落实,确保机构撤销、解散后及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工作。四是强化监管手段,确保监督落到实处。通过年度报告抽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等对事业单位登记信息及时更新,事业单位一旦出现撤销、解散的情况,及时联系举办单位,督促其按要求办理注销登记;加大机构编制部门内部协同配合机制,对拒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停止办理举办单位机构编制事项;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落实情况纳入巡视、主要负责同志离任审计等监督范围,发挥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