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兰石
党的十八大对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作出了明确要求,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标志着改革开放以来第七轮政府机构改革全面启动。这次改革把职能转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凸显了政府职能管理在政府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切中了改革的要害,深化改革必须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已成为各界的共识,能否真正转变政府职能已经成为衡量改革成败的关键。
深化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是关键。根据公共需要,提供公共服务是现代政府最主要、最根本的职能,转变政府职能当前主要是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长期以来,我们已经习惯了用行政的手段管理社会,由此导致的弊端就是管理过多、过细、过死,影响了社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同时也弱化了社会的自我约束功能。向服务型政府转变需要全社会尤其是广大干部从根本上转变观念。各级干部都要自觉适应政府职能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转变的新要求,树立新理念,改变传统的政府“管理、审批”思维,增强“寓管理于服务中”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每个社会成员也要适应服务型政府的管理模式,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这是一个双向的责任。服务型政府的建立,既有利于增强社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也有利于提高全社会成员的自我约束能力,进而推进全社会的文明进程。要培育社会组织发展,提高社会自我管理能力。各级政府要顺应服务型政府的建立,改变政府“包打天下”的管理模式,大力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改变政府管理社会的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通过培育合理的现代社会结构,提高社会自我管理能力,推动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共同形成合力,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要大力简政放权,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和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扩大地方政府的社会管理权,做到凡可以由下级政府承担的职能全部由下级政府承担,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的事项,凡是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凡是政府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它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都要放权交给企业和社会组织,改革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 政府要通过建立健全统一、公正、透明的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体系,建立政务信息和公共信息的公开发布机制,为公民、企业、社会组织的自主选择提供一个稳定的预期机制,为激发社会创造力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与政策环境,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经济建设全面发展。
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职能管理是基础。政府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职责,是设立行政组织、核定人员编制的根本依据,政府职能管理在政府管理活动中居于核心地位。任何政府管理活动的内容、目标和任务都要在政府职责范围内进行,根据政府职能来确定。因此,转变政府职能,必须加强对政府职能的监管。各级组织的职能取得必须依法获得,并且只能一个途径审核通过,一经批准便产生法律效力并具有严肃性和稳定性,必须严格遵守。任何超越规定权限或不履行规定职责的行为,都会影响政府机构的协调运转,影响政府效能的提高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也会影响政府的形象。转变政府职能,必须管住职能获取的渠道。要完善立法程序,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由立法机关提出并牵头制定,或委托第三方草拟,减少地方立法,地方立法必须采取严格审慎的态度,凡涉及职责职权调整的事项必须先经职责管理部门审核;凡制定行政性文件一律不得涉及职责职权相关事项;严格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凡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必须纳入职责管理的范围,杜绝部门利用制定文件、法规规章等形式为本部门、本行业增加权力和职责,不得擅自或变相增加职权,不再保留中央和自治区已经取消、下放、转移的事项,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进一步简政放权。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掌权为公、用权为民的意识,要勇于放弃部门保护和行业利益,站在全局的高度,顾大局、识大体,要有权力让渡的胸怀,把权力让渡给社会、让渡给基层,营造更宽松和谐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政府管理是“双刃剑”,管多了就会制约社会发展,影响社会经济的活力,管少了也会导致社会秩序紊乱,影响整个政府的效率和社会的和谐。各级组织必须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都要按照中央改革的总要求,该废止的废止,该下放的下放,确保各级组织的职责合理适度。“三定”规定是政府部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唯一依据和保障,各级组织必须在“三定”规定赋予的职责范围内正确行使权力。要积极探索职责管理和行政审批的有效衔接形式,建立机构编制、立法、执法的有效衔接机制,避免部门职责确定和行政授权分离,从制度上解决政府干事越干越多,机构“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
巩固职能转变成果,加强部门履职监管是保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效能,必须强化对政府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管,坚决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履行职责评估机制,强化政府部门的责任意识和履职意识,督促各部门严格按照“三定”规定确定的职能和职责边界开展工作。要严格规范部门的行政行为,把各级政府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做到用权受监督,越权受追究,各级组织都要自觉在职责范围内行使管理权,不逾权、不失责,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增强“三定”规定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引导、监督政府部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