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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履行情况自查报告
作者: Admin 文章来源: 宁夏机构编制网 更新时间: 2016-08-29

      一、基本情况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精神,2013年12月31日,新组建的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成立。2014年7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49号,以下简称“三定”规定)。根据“三定”规定,自治区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参照国务院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和机构的模式,将自治区原食品安全办、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进行整合,设立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四品一械(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实施集中统一监管,同时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三定”规定下发以来,我局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纪律,严格按照“三定”规定要求设置内设机构、配置职责、配备人员和领导干部。自治区编办核定我局机关设13个内设机构(不含机关党委),行政编制73名,参公管理的事业编制2名,工勤事业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食品安全总监1名、药品安全总监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稽查专员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现实有行政人员72名、参公管理事业人员2名、工勤事业人员5名,行政编制空缺1名;实配局长1名,副局长4名、食品安全总监1名、药品安全总监1名,正处级领导16名,副处级领导14名。自治区编办核定我局直属事业单位6个,核定全额预算事业编制136名、聘用编制5名;现实有占事业编制人员130名、占聘用编制人员5名,空编6名。

      二、主要措施及成效

      (一)深化改革,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我局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一是明确监管职责。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梳理出行政许可类事项16项,行政处罚类事项170项,行政强制类事项9项,行政检查类事项5项,其他类事项27项,逐项明确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担责方式等内容,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二是推进职能转变。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先后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0项(含中央指定地方实施事项7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6项,承接了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事项5项,整合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原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承担了原来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化妆品生产许可和食品生产许可2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前我局承担的16个大项、35个子项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进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实现了“一个窗口受理”。三是完善监管制度。围绕落实监管职责,开展了规章制度废、改、立工作,及时提请自治区政府颁布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牵头草拟了《宁夏牛羊肉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宁夏葡萄酒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个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出台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宗教活动场所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十项规定、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等30多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监管制度和《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等多项内部管理制度,为开展执法监管活动和规范内部管理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四是健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检查抽检职责,制定出台了《关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事权划分管理的指导意见》(宁食药监〔2012〕212号)、《关于认真落实“四有两责”的指导意见》(宁食药监〔2015〕189号),梳理和明确了区、市、县三级监管部门的具体事权;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全区效能目标考核,自治区政府每年召开1次食品安全工作专题会议、2次食安委全体会议,采取层层签订责任书、严格督查考核的办法推动工作落实。同时,在全区全面推行了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将全区“四品一械”生产经营单位按行政区划分割为26个一级网格、118个二级网格、431个三级网格,绘制了网格图、明确了网格员,基本实现了监管无缝衔接、责任到岗到人。

      (二)加强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总局的总体部署,坚持整治与规范并重,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抓重点、攻难点、求突破。一是实现监管过程无缝衔接。以“四品一械”监管薄弱环节和关键部门为重点,严格市场准入,严格审批审查标准,加大事后监督检查。食品生产“两严两查一杜绝”、食品流通“三证合一”台账管理、餐饮环节不合格信息公示和量化分级管理、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药品流通GSP认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化妆品消费警示和医疗器械生产“十不准”、经营“八不准”、使用“六不准”等监管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二是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紧盯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部署开展了校园周边食品、牛羊肉市场、农村食品“四打击四规范”、旅游景区农家乐、婴幼儿配方乳粉、节日市场、保健食品打“四非”、医疗器械“五整治”、中药饮片、药品安全隐患大排查等专项整治行动,并采取严惩处、重治本、“回马枪”等方法,有效回应了群众关切,提振了市场信心。三是强化监管技术支撑。积极争取自治区编委支持,完善了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技术审评、监测预警、投诉举报等技术机构。加强食品药品技术监督能力建设,积极争取自治区政府支持,将“自治区食品药品检测中心”项目立项,投资概算近3亿。同时,区局先后为基层一线采购配备了价值1544.3万元的快检设备和应急装备,2次下拨监管经费4553万元,有力支持了基层工作。

      (三)群防群治,推进食品药品社会共治。坚持把行业自律、群众参与与行政监管紧密结合起来,注重发挥各类市场主体、消费人群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一是拓展群众维权渠道。全面开通12331投诉举报电话,公开受理群众消费过程中发生的、生产生活中发现的各类“四品一械”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建立了投诉举报受理、转办、跟踪、反馈等工作“一条龙”信息处置反馈机制,切实发挥了信息源、情报站、服务台的作用。同时,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加大许可依据、办事程序、审批结果、收费标准等各种政务活动及案件查处信息公开力度,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二是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善待善用媒体,推动食品药品有关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进企业、进校园、进家庭、进医院、进农村,上广播、上报纸、上新媒体,提升覆盖率、提升知晓率、提升影响力。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安全用药月等活动,特别是我局及时发布了食品药品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抽检公告,建立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制度,产生了良好的警示效果。三是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自治区食安办综合协调职能,建立了定期例会、信息通报、督查督办工作机制。与自治区公安厅、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规定》(宁公通〔2014〕259号),为进一步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明确了行刑衔接工作规范。与自治区农牧厅联合签署了《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合作协议》,联合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有效构建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过程、链条式监管体系;与自治区卫计委、教育厅、民委等有关部门举行了“一对一”厅局联席会议,采取联合签署执法合作协议等办法,建立健全监管衔接、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切实强化了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从严管理,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紧密结合机构改革后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以打造“三过硬一清廉”(思想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监管队伍为目标,不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一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严格按照“好干部”标准和“三严三实”要求,深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精神,坚持标准选干部,遵守程序任干部、公道正派用干部,加大干部选拔任用和交流轮岗工作力度,局机关干部调整面达90%以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严格编制、职数管理,无混编混岗和超编配备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借调人员等问题。二是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面对机构改革后新职能、新任务和队伍融合、职能融合需要,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在自治区层面先后举办了各种执法培训班,基本实现了一线执法人员的“全覆盖”。同时,通过开展“岗位大练兵、技能大比武”等活动,有效解决“新手”不会干、不敢干等问题。三是加强改进干部队伍作风。深入贯彻“八项规定”精神,全面压文减会、压缩开支、优化流程,狠刹“四风”。全面推行效能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有效推进了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制定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公职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实施办法》,明确了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真正使法治要求在每位执法人员的日常工作中得以充分体现。四是加强决策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了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和党组议事规则、行政会议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对《宁夏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办法(暂行)》等涉及面较广的制度性设计,坚持做到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再出台;对“固定中药处方调配煎剂如何定性”等有关专业技术性问题,专门邀请有关专家列席会议,充分听取和咨询专家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对“枸杞制品中二氧化硫含量界定”、“油炸面制品中的铝含量问题”等有关标准规范性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及时提请国家总局进行审查并给予明确答复,确保每项行政决策经得起理论推敲和法律检验。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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