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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积极推进我区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
作者: Admin 文章来源: 宁夏机构编制网 更新时间: 2008-05-19

自治区编办   童万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年来,为推进我区机构编制依法管理,积极做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供了坚强的法律支撑,结合实际工作,对贯彻执行《条例》谈几点认识。

      一、法制化是机构编制管理的必由之路

      机构编制管理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国家政权的基础性工作,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体制和机制保障作用。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就是运用法制的手段,发挥法制的引导、规范作用,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管理,实现机构、职责、编制法定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效率,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体制机制和组织机构保障。

      法制化是机构编制管理的必由之路。首先,机构编制法制化是党的一贯要求。早在1975年,邓小平同志就率先提出“编制就是法律”的法制思想,党的十三大以来,党中央不断提出机构编制法制建设的要求。党的十六大进一步强调要实现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党的十七大进一步要求“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明确把“实现政府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转变”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强调要“加快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进程”。其次,法制化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机构编制管理领域的根本体现。依法治国要求把建设法治化国家的要求贯彻到治国理政各个环节,推进各个方面的法制化进程。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任务就是在这一科学理论的指导下,依法进行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核定等工作,这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更带有基础性、全局性和战略性,是依法治国方略在体制机制上、组织机构管理上的根本体现。第三,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必然要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要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要求,改革和消除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弊端。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一方面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一方面增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从制度上控制机构编制膨胀,巩固改革成果,为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条例》是机构编制法制建设的里程碑

      地方机构编制管理是国家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建设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建设,1979年7月颁布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并先后四次进行了修正,2007年2月又颁布了《条例》,印发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监察部关于印发〈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条例》是第一部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填补了全国性地方机构编制法律体系的空白,为进一步加快地方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进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有力地加强了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条例》科学总结了我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长期以来的实践经验,着眼于规范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秩序,对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适用范围、原则、内容、权限、制度、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全面规范和明确的规定,并根据机构编制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新的措施和要求。《条例》是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这一宪法性法律规范的细化和强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是贯彻落实机构、职能和编制的法定化的重大举措,是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的里程碑,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进程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意义。

      三、不断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全面贯彻落实《条例》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基本要求,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创新,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和各项规定,把法律原则落到现实工作中,把机构编制管理与人民群众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结合起来,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切身体验到的、迫切需要解决的机构编制问题,消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和带动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保障和支撑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

      一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地方立法工作。按照《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总结我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以及机构编制日常管理的经验的,把握机构编制工作的内在规律,研究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对《条例》进行细化衔接配套,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积极研究制定普通高校、公立医院、职业院校等方面的机构编制标准,逐步制定完善业务规范体系,进一步强化机构、职责和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加快宁夏的地方机构编制法制化建设。

      二是按照《条例》确立的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的基本原则,不断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机制。《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这是《条例》确立的基本原则,要求机构编制的工作根据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变化不断创新。我们应该在坚持多年形成的一整套成功的机构编制工作机制、方式和方法的同时,如 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制度、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等,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新要求,探索新路子,开辟新途径,不断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机制、方式,严格控制编制,进一步盘活现有机构编制资源,提高编制使用效益,实现“养精兵、精养兵”,为宁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的体制机制和组织机构保障。

      三是按照《条例》关于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科学配置职能、综合设置机构、加强职责协调。《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等,这些规定是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方向,体现了在改革中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优化组织结构、完善行政运行机制等方面的要求。下一步我们应该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实行机构的综合设置和职能的优化配置,划清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中介组织的职能边界,理顺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的职责关系,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履责协调机制,合理确定和调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强化对职责履行情况的协调、评估和监督,逐步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四是按照《条例》的规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切实履行职责。《条例》规定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我们要切实遵循《条例》规定,认真履行《条例》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赋予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责,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预审、审批管理,严格管理、严格控制,在新一轮机构改革前原则上不再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为新一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五是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新形势下对事业单位新的管理方式之一,对加强事业机构编制管理、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下一步应根据《条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大力创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范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相关行为的监督,探索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评估制度,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监督各类公益事业机构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保证人民群众享有优质的公共服务。

      六是按照《条例》规定,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条例》中为进一步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巩固机构改革成果提出了许多重要举措。如,《条例》明确规定,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不得混用、挤占、挪用编制,等等。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切实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列入各地各级领导班子工作目标责任制,对各地各部门进行机构编制绩效考核;进一步完善编制实名制信息网上公示等措施,提高工作透明度,及时了解和发现机构编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一些突出的矛盾;强化对机构编制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力度,严格奖惩,严肃纪律,提高各方面的机构编制法制意识,坚决防止和纠正擅自增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和随意增加编制等问题,真正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巩固改革和管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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