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机构编制网欢迎您
2011年7月18日 星期一 返回主站 |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重要言论
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机制 进一步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水平
作者: Admin 文章来源: 宁夏机构编制网 更新时间: 2008-05-19

自治区编办   姚占河

      2008年5月1日,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周年之日,《条例》的施行,标志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从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法管理迈出了坚实重要的一步,是我国机构编制管理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为地方依法做好机构编制工作提供了保障。

      一、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

      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国家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配置执政资源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建设,是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条例》的实施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提供了法律支撑。《条例》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颁布实施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现实需要。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不断加强,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各项改革的深化,机构编制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控制机构编制增长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条例》通篇体现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地方党委、政府按照中央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地方实际,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撑。

      《条例》的实施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举措。机构编制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和国家的重要行政资源,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机构编制工作属于上层建筑领域,它通过合理设置机构、科学配置职能、完善运行机制、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能力,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应该说,机构编制也是生产力。从我区的情况来看,我区的市场发育还不完善,财政支付能力也相对较弱,机构编制配置既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要考虑财力的承受能力,必须通过严格控制和管理,动态调整,优化配置,增强机构编制的调控力,使有限、宝贵的机构编制资源切实用在涉及民生、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业和部门,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更多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维护好党和国家的形象,实现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条例》的实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需要。科学发展观是党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过程中形成的新的执政理念,也是机构编制工作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纵观《条例》全文,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正确把握机构编制工作的时代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对做好新形势下的机构编制工作提出了全面和具体的要求,提出了解决存在问题的政策措施。《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机构编制法制化的一项重要步骤。

      《条例》的实施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机构编制工作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作为新中国第一部规范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填补了全国性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空白,是推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制型政府的具体体现,为依法有序管理地方机构编制创造了良好的法治和社会氛围。

      《条例》实施近一年来,积极作用已初步显现。一是增强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机构编制意识,“编制就是法律”的观念已逐步深入人心。二是规范了机构编制工作程序,大大减少了管理的随意性。三是提高了机构编制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深刻领会《条例》的基本内涵,坚持依法开展机构编制工作

      《条例》科学总结了我国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长期以来的实践经验,着眼于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程序,在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内容、权限、制度、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条例》总结了我国机构编制管理多年的成功经验,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领导体制。

      《条例》对机构编制的工作边界进行了界定,涵盖了机构编制工作的“三项”业务——管机构,管职能,管编制,为地方机构编制部门自身的职能界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适应机构编制管理的新形势,丰富和发展了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内容,规范了程序。一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出“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设立机构和管理编制的原则,体现了科学发展的理念;二是规范了行政机构之间的职责协调程序;三是提出了建立机构编制评估机制,拓宽了机构编制管理内容,丰富了机构编制管理的手段。

      《条例》特别明确了机构编制工作的五个方面的“不得”。一是“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编制的规定”;二是“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四是“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用、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五是“提交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五个方面的“不得”,既坚持了中央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一贯要求,也为地方开展机构编制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条例》针对机构编制管理的薄弱环节,强调了机构编制管理的“两个”保障,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进行了专章规定,强化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对擅自调整机构设置、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违规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等八种违规行为,有针对性地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提供了保障。

      三、不断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机制,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水平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继续深入学习、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依法做好机构编制工作。机构编制的各项工作要服从于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做到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着力在服务上做文章,在服务上见成效,自觉融入大局、把握大局、服务大局,为自治区跨越式发展提供更加有效体制和组织保障。

      要进一步转变工作重点,改变就机构论机构,就编制论编制的传统管理模式,从注重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向机构设置、编制核定与职能配置和编制结构管理并重转变,既要管好编制,更要管好职能;从注重控制新增机构编制向控制新增机构编制与主动整合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并重转变;从注重事前审批向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督并重转变;从注重机构编制具体事务管理向机构编制具体事务管理与机构编制理论研究并重转变,加强机构编制的前瞻性研究,更好地指导工作实践。

      要积极探索建立部门机构设置和职能配备有机统一的协调机制。我区经济社会正处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机构编制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和全国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精神,遵循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科学合理的确定部门职责权限,坚持依法定责,严格按照职责任务的需要设置机构和配备编制,研究建立部门履行职责的跟踪、评估制度,加强对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促使部门依法履责、合理履责、协同配合,切实解决好部门职责履行中的“不做为”、“乱做为”引起的“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

      要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找准行政管理体制和公共服务机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宁夏的实际,做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把加强立法工作作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目标,加快地方机构编制法制化建设进程,与《条例》衔接配套,研究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断健全机构编制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标准,为维护机构编制管理基本秩序提供有效的法制和制度约束。

      要认真履行《条例》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赋予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责,研究完善新形势下机构编制部门的管理体制和职能定位,增强机构编制部门的协调能力,完善机构编制工作流程和运行机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预审、审批,严格管理、严格控制、严格把关,在新一轮机构改革前原则上不再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打下良好的基础。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盘活机构编制资源。积极探索改革传统的编制管理方式,打破“一时做事,终身养人”的单一编制管理模式,完善事业单位内部运行机制,推动社会事业发展;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目标责任评估考核制度,切实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目标考核;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约束协调制度,发挥机构编制管理的牵头把关作用。

      要大力推进机构编制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以编制实名制信息上网公示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做到“严控编制、阳光操作”,增强编制管理工作的公正性、透明性,让干部职工和群众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更好地行使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要认真开展《条例》执行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研究制定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办法,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逐步建立起防范机构编制领域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的长效机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原文链接: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