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机构编制网欢迎您
2011年7月18日 星期一 返回主站 |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编办概况>主要职责
自治区党委编办主要职责

党委编办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机构编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党委编委日常事务,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党中央以及中央编委、中央编办、自治区党委决定事项和党委编委工作安排。

(二)向中央编办和自治区党委、党委编委反映党政机构职能体系建设、机构改革、党的执政资源配置方面重要情况,组织开展重点领域体制机制问题研究,提出改革建议。

(三)研究起草全区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等,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

(四)根据党中央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党委编委安排,研究起草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市、县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市、县(区)机构改革工作。

(五)在自治区党委、党委编委领导下,统一管理自治区一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机构编制工作。统筹调配、动态管理全区各类机构编制资源,推进实名制管理。

(六)审核自治区一级党政群机关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规定)。审核自治区一级各类机关厅处级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正处级及以上领导职数调整方案。审批自治区一级党政群机关处级机构限额内调整设置和科级机构限额、副处级及以下领导职数调整方案。配合做好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涉及的编制工作。

(七)协调自治区一级党政群机关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自治区一级党政群机关之间、自治区一级党政群机关与市、县(区)之间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能转变有关工作。

(八)审核市、县(区)行政编制总额,研究提出跨区域统筹调整行政编制方案和市、县(区)机构限额、设区的市部门(单位)处级领导职数总量及调整方案。审核市、县(区)处级行政机构设置和厅级领导职数核定,审核设区的市处级机构更名、挂牌和乡镇(街道)行政编制总额。负责设区的市跨区域调整行政编制、辖区科级行政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县(市、区)科级行政机构限额内调整、行政编制自上而下调整的备案管理及自下而上调整的审核报批工作。

(九)研究起草全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组织实施自治区一级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指导协调市、县(区)事业单位改革工作。

(十)审核自治区一级事业单位的“三定”规定及调整方案。审核厅级事业单位设置和厅级领导职数核定。审核自治区一级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和正处级领导职数及4名以上事业编制的增加。审批自治区一级事业单位处级机构限额内调整、更名、挂牌、职责调整,科级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挂牌,副处级及以下领导职数和3名以下事业编制的增加。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审核市、县(区)事业编制总额,研究提出跨区域统筹调整事业编制方案。审核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以及市、县(区)事业单位机构限额。审批市、县(区)处级事业单位的更名、挂牌和乡镇(街道)事业编制总额、7名以下事业编制的增加。负责设区的市跨区域调整事业编制的备案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市、县(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审核自治区政府部门行业系统权力清单指导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审核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十三)对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中央编委、中央编办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机构编制工作重要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和问责建议。组织机构编制评估和跟踪问效。

    (十四)完成自治区党委及党委编委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