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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编办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 2020-04-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办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和效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69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及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以绩效目标为导向,以绩效监控为主线,以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以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控制节约成本、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目的,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正公开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预算绩效管理信息要依法逐步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预算绩效管理根据管理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产出绩效进行,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效果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五)责任追究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强调各部门的预算支出责任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区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机关及直属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五)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预算批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

(六)各级监督检查部门的审查结果报告及决定。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管理活动。

第二章 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办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处室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包括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区财力安排的配套资金、中央和区本级级财政补助资金。重点是与本单位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资金。

第八条  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包括基本支出绩效管理、项目支出绩效管理和整体支出绩效管理。

第九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绩效管理问责等。

第三章 预算绩效管理职责分工

第十条  预算绩效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由办综合处牵头组织,各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职责分工:

综合处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对有关制度和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组织、协调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编制、报送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对直属单位的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进行初审。

(三)对办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价,向区财政厅提交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绩效管理自评情况。

(四)配合区财政厅开展绩效跟踪管理和评价工作,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厅整改意见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五)负责办机关及直属单位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的公开工作。

(六)其他应承担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项目实施处室、直属单位职责:

(一)负责制定所负责的专项资金和部门预算项目的绩效管理办法、绩效管理目标、绩效管理流程,并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具体组织实施所分管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报送绩效目标,并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目标批复。

第十三条  机关各处局和直属单位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要求、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预算绩效计划,对确定为绩效管理的项目,设定绩效目标,编制预算绩效说明,制定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五条  预算绩效说明要详细说明为达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工作程序、方式方法、资金需求、信息资源等,并有明确的职责和分工。

第十六条  绩效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指标要针对绩效目标编制,遵循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经济性原则。

第十七条  绩效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绩效管理对象的指标,由财政厅制定。主要包括项目决策和项目管理两方面内容。其中:项目决策包括目标设定、决策过程和资金分配等内容;项目管理包括资金到位、资金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内容。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职能、行业性质和专项特点设定的指标,由预算部门会同财政厅制定。主要分为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两类。产出指标反映与绩效目标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情况,包括产出数量、质量、时效和成本等内容;效果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预算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内容。

第十八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五章 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

第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中,各处室、直属单位要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定期采集绩效运行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保障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二十条  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各处室、单位要及时与财务部门沟通,并采取矫正措施。

第六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各处室、直属单位要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和指标,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年底综合处汇总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评价情况,对全办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管理措施等。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绩效审核或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根据每项具体指标的重要程度设定相关分值,满分为100分,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分值各为50分。

根据项目得分结果划分四个评价级次,其中:总分为 90-100分(含90分)的项目为“有效”,75-90分(含75分)为“基本有效”,60-75分(含60分)为“一般”,低于60分的为“较差”。

第二十五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各处室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编办综合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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